质监胜出无证网吧行政诉讼案 近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对金乡网吧诉金乡县质量技监局案作出宣判:维持被告(金乡县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费500元,由原告(网吧)负担。争议4个月的金乡县无证网吧诉金乡县质量技监局行政案以金乡县质量技监局胜诉而告终。
今年5月2日,金乡县质量技监局对全县网吧所使用电脑进行了集中检查,当地7家网吧因使用的电脑没有“3C”标志,分别被处以3000元~10000元不等的罚款。其中5家网吧业主以质监部门处罚超出职权范围为由,于6月29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庭认定该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超出职权范围,且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应撤销行政处罚。
金乡县质量技监局自接到行政诉讼后,于7月10日向金乡县法院提交了所有的证据和答辩状。7月15日,其中1家网吧撤销了行政诉讼。7月6日,山东某报以《质监部门开出罚单成被告》为题报道了此事,质监部门查处网吧的行为是否合法成为争论的焦点。
8月2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监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查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才是认证执法主体,且认证执法主体仅限于省级质检部门及出入境检验验疫机构,被告不是省级质检部门,因此,被告不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认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冲突,而不应适用,应优先适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而不适用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国认法函[2004]186复函)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监委对认证认可条例没有解释权力。《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是质检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但该规定表明,市、县质监局是省级质监部门的直属机构,并不表明市、县质监局与省质监局就是统一主体,省级质监部门享有执法权力,并不等同于市、县质监局就有相应的执法权力。并且认为,被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在庭前交换证据时所提交的执法证件是不是合法证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对质量监督执法证件有专门的规定,该办法中要求质量监督执法证件须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并在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公章,被告提交的证件与规定中的要求不一致,该证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