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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网吧业主口述 我的网吧风雨管理路

来源:中国网吧在线 作者:吴怀奈 时间:2006-11-16 点击:

  提起上诉

  万般无奈之下,我先后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3月23日收到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文化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的要求、文化部《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作的紧急通知》、江苏省文化厅2005年7月27日作出《关于对苏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中确定在市区暂缓发展单体网吧,优先发展连锁网吧的决定、《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条款,判决“法了网吧”为单体网吧,不符合文化部的规定,且该申请属江苏省文化厅苏文市《关于对苏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所规定的暂缓审批的范围。因此,暂时不同意筹建苏州市法了网吧

  对此判决我认为,苏州市文广局推测苏州市法了网吧“为非网吧连锁企业”“是单体网吧”没有事实证据支持。而沧浪区法院原审判决适用《苏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意见书》和《关于对苏州市“网吧”总量和布局规划请示的批复》,与《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抗。

  同时,沧浪区法院原审判决没有依据《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州市文广局也未在答辩状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提到该文件,苏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出现这个文件相当突兀。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终审判决摒弃必须依据的《行政许可法》,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春节、寒假期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是故意违背法律。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总量和布局要求”规定范围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理解上。

  我认为,目前国家法律没有“连锁经营企业法”,也没有“单体网吧进入市场禁止法”,被告推论原告网吧为“非连锁经营企业”、“单体网吧”,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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