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网吧上网时被两个陌生男子抢走手机,杨某当即大声呼叫“抢手机!”,并起身追出网吧。此时,老板和几名网管同时出来追赶,但未能抓住这两名男子。其间,网吧内的保安一直在睡觉。此后,杨某多次找网吧老板交涉,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共识。
随后,杨某将网吧老板起诉至法院,要求网吧老板赔偿同类型手机一部、交通费55元、邮寄及传真费26元、手机SIM卡费3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要求对网吧违规经营进行处罚。法院经调查后作出判决:网吧老板支付杨某手机赔偿款1000元及邮费26元、补办手机SIM卡费30元,合计1056元,同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网吧作为一个服务性场所,以向顾客提供上网服务来获取顾客支付的上网费为报酬。网吧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网吧老板应当意识到由于人来人往的复杂性所带来的危险性。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杨某付出报酬,网吧老板提供上网场所和空间,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杨某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所以,网吧老板还应配备必要数量的保安在场所内巡逻,这些都是网吧老板正确履行义务的必要保障。但是在本案中,网吧老板未能全面、认真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增大了杨某财产受到非法侵害的可能性,而在案发过程中,网吧内的保安一直熟睡不醒,因此判网吧老板应当向杨某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法可依,合情合理。
当然,在本案中,杨某自身也存在一定问题,他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样应该认识到在这种场所犯罪分子作案的可能性,予以必要的防范。但是,杨某却粗心大意地随手将手机放在提包旁边,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因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法院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给广大网吧从业人员和网吧顾客提了个醒,首先,从网吧方面来说,网吧业主和网吧从业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把网吧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刻放在心里,而不能只管做好网吧环境,提供良好的上网条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网吧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应该是网吧的首要责任,与之相比,上网条件和环境反而是次要的。
其次,从网吧顾客方面来说,杨某的行为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网吧虽然有责任为顾客提供保护,但顾客如果因个人原因发生损失,那只能由自己承担。像杨某把手机直接放在提包旁边,在其他公共场所同样会放生此类事件,因此,顾客也不能把责任全推倒网吧一方。